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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遂政办发〔2017〕113号
索引号:002662104-02-2017-8046 生成时间:2017-11-2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省政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和《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中冯飞副省长的讲话精神以及《遂昌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汇报会议》中沈世山县长的讲话精神,为了更好的整合优化现有金融担保服务资源,破解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担保需求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额偏小、担保形式单一之间的矛盾,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参照义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原《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

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

5、《浙江省融资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

6、《浙江省融资担保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浙经信企资2016191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

9.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

10.《遂昌县工业企业效绩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遂政办发〔2016167号)。

三、修改内容解读

1、第四条  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为企业贷款和县政府指令性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开展与担保相关的业务。(将“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开展与担保相关的业务。”改为“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开展相关业务,如产业投资资金池项目、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和转贷款担保业务等。”)

修改理由:一方面转贷业务的开展可以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维持银行信贷和资金周转,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避免银行抽贷、停贷引发企业资金链危机;另一方面可以扩展担保公司业务范围,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业务收入。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修改。

2、第五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经营,符合国家及遂昌县的产业政策,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将(一)的内容改为“(一)在遂昌县内依法经营,符合国家及遂昌县的产业政策,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二)持续正常生产经营,有偿还能力且能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删除“生产”二字)

(三)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民事纠纷。(在“无不良信用记录”前面增加“无未结清的”)

(四)必须要有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删除“建立”)

(五)担保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修改理由:因法律专家认为“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专指生产型企业,导致我公司无法为部分资产良好的非生产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因此建议删除。原条款“第五条第三点”表述存在歧义,限制了部分有过不良记录但目前已结清,且发展前景较好企业的融资。

3、第七条  原已担保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为其提供担保:

(一)以欺诈手段骗取担保或对担保公司有其他重大欺诈行为,在企业负责人及大股东变更之前,担保公司不为其再次提供担保。

(二)逾期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或未经担保公司同意原担保的借款逾期还款一个月以上且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把“解除”修改成“消灭”)

(三)由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借款的;但未经诉讼企业还清担保公司代偿款的,且自企业清偿代偿款之日起已逾一年的,可以再次提供担保。(在“但未经诉讼企业”后增加“已”,“逾”修改成“满”)

(四)未按规定缴纳担保保证金或担保费的。(删除“担保保证金或”)

(五)其他不适宜再提供担保的情形。

修改理由:根据“冯飞副省长讲话精神”中第三点的内容:“降低或取消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担保的业务合作保证金等各种收费,取消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要求,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轻负担。”

4、第八条  担保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担保申请。需要贷款担保的企业,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担保审核。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担保公司受理并组织专人进行书面审查。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资金、信用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咨询金融、经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或专业人员的意见。

经调查,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由调查人员在担保申请书上写明调查情况,并对担保数额、期限提出建议。

(三)成立融资担保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担保公司的项目调查报告,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决策报告和意见。

(四)担保审批。企业单笔贷款担保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含3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审批。企业单笔贷款担保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县府办、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意见,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审批。(删除“和监事会”)

(五)合同签订。担保项目经批准后,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六)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议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议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并一次性代扣代缴担保保证金和担保费。(将“并一次性代扣代缴担保保证金和担保费” 修改为“担保公司收到担保费后通知协议银行发放贷款”。)

修改理由:从公司法人治理要求,监事会不应参与业务决策审批,建议取消“监事会”。根据“冯飞副省长讲话精神”中第三点的内容:“降低或取消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担保的业务合作保证金等各种收费,取消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要求,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轻负担。”

5、第九条  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人、股东、经理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担保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删除“(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反担保相关材料,如拟抵押物清单、保证人情况等。

(五)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便函。(删除(五))

(六)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七)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账户证明。(删除(七))

(八)申请人实行董事会(或合伙)制的,应提供董事会(或合伙)成员名单、经董事会(或合伙)成员签字的担保申请及反担保决议书。

(九)企业上年度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用电量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人、股东、经理等人员的征信记录。(将 “上年度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改为“规定时间段内”)

(十)担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修改理由:部分企业不属于生产型企业或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如“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账户证明”等,实际企业往往在多家银行进行了开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确定,也增加了企业提供资料的难度,因此建议删除。

6、第十条  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前,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股权质押、保证金、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加入“企业的文件批号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

修改理由:部分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但可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等,建议增加反担保措施范围。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修改。

7、第十三条  企业股东及配偶(或合伙人)、负责人(如实际控股人、经理、厂长等)、年满十八周岁子女应当作为保证反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删除“年满十八周岁子女”, “企业股东及配偶”前面增加“原则上”)

修改理由:部分企业可以提供充足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子女的反担保手续,增加企业办理难度,建议年满18周岁子女作为反担保措施之一,而非强制条件。原则上表述过于局限,根据部分企业章程规定,2/3以上股东签字即可,要求所有股东作为反担保人在操作上难以实现。

8、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应在企业提供抵(质)押物净值的抵押率限额范围内。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70%(余值);用可转让动产抵(质)押,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40%(余值);用有价证券质押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80%(余值)

第十六条  担保总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可由企业提供在遂昌县工作的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反担保人,无需提供抵(质)押反担保。但一名反担保人最多只能为一家企业提供反担保。

( “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前面增加“提供抵质押保证的企业”,“第十六条”后增加“符合《遂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遂政办发〔2016167号)中评定属于AB类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抵押率限额,其中不动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最高不高于90%,可转让动产抵(质)押不得高于70%。”。)

修改理由:原管理办法担保额度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符合规定优先扶持企业,可适当提高抵押率限额。

9、第十九条  担保费是担保公司的经费来源。担保公司一般按担保额的1.5%标准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将“一般”改为“原则上”)

修改理由:“原则上”描述更为准确。

10、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

(一)担保公司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扣缴担保保证金。(删除(二))

(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提起诉讼。

(五)其它合法的措施。

修改理由:根据“冯飞副省长讲话精神”中第三点的内容:“降低或取消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担保的业务合作保证金等各种收费,取消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要求,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轻负担。”

11、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支出按如下顺序弥补:

(一)全额扣除发生坏账的受保企业交入的担保保证金。(删除(一))

(二)向受保企业追偿所得款项。

(三)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足弥补的,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以提取的风险金及专项风险补助弥补。(将(三)改为 “(三)其它合法的措施。”)

修改理由:根据“冯飞副省长讲话精神”中第三点的内容:“降低或取消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担保的业务合作保证金等各种收费,取消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要求,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轻负担。”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