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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遂昌县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9-30 来源:遂昌县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王飞 发表/查看意见

 

为全面做好我县创建“无欠薪”县工作,我办制定了《遂昌县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386914704@qq.com

2、联 系 人:雷晓霞,联系电话:8520375,传真:8124902

3、邮件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06号人力社保局3305办公室。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1013日。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30

 

 

遂昌县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的重要意义

“浙江无欠薪”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遂昌无欠薪”是“浙江无欠薪”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惠民工程,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使人民群众拥有更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我县聚焦“生态工业、全域旅游、精美城乡”发展主题,奋力开启“五美遂昌”建设新征程,勇当“两山样板、双区示范”排头兵,争做建设美丽幸福大花园的模范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取得实效。

二、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丽水市第四次党代会、遂昌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与全省同步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尤为如此”的责任担当,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执法并重、增强企业自律的原则。

三、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的工作目标

2017年起,以建设“无欠薪”县为载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确保到2018年底,达到“无欠薪”县建设目标:

(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实现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础,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正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四、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的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按照自主申报、全面推开、分步推进的原则,遂昌县于2018年全面启动创建“无欠薪”县建设工作。结合遂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经费保障,为下一步开展“无欠薪”县建设打好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78月底前将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统一上报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底达到“无欠薪”县的建设目标,2019年一季度通过市政府初审及省政府的考核验收。

(三)巩固阶段。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对建设成果巩固深化,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到2018年底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欠薪治理格局。

五、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的主要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专项治理。

(一)制造业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人民银行遂昌支行、县总工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在乡镇(街道)(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2.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商务局、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电力、水利、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县人力社保局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3.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4.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组织的作用,就近解决工资争议。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挂牌督办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

    5.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和市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工资支付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办、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旅委、县国资办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配合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人力社保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

2)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制度,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合同价调整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3)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6)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7)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8)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牵头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农办、县林业局、县旅委、县国资办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2)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

3.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租赁企业出租方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土局、县教育局、县农办、县林业局、县旅委、县国资办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到2017年底,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20181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农办、县林业局、县旅委、县国资办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遂昌支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全面推行用工实名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农办、县林业局、县旅委、县国资办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农办、县林业局、县旅委、县国资办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牵头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农办、县林业局、县旅委、县国资办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牵头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农办、县林业局、县旅委、县国资办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遂昌支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在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时同步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每年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农办、县林业局、县旅委、县国资办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经济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人民银行遂昌支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和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实施欠薪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

    1)进一步加强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2017年底前,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

    2)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3)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3.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六、开展“遂昌无欠薪”行动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遂昌无欠薪”县建设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层层分解落实创建目标,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做好开展“遂昌无欠薪”县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结合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教育局、农办、林业局、旅委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建立本单位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管负责人必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工作考核。将“遂昌无欠薪”行动纳入“平安遂昌”考核体系,加大对各乡镇(街道)的工作考核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遂昌无欠薪”县建设验收结果、重点专项治理工作考核结果与县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测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建设、促进就业资金转移支付等挂钩。对在“遂昌无欠薪”行动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对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考核不达标以及履职缺位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三)营造创建氛围。各乡镇(街道)、部门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开展“遂昌无欠薪”县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上报典型经验做法。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和“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系列主题活动,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遂昌无欠薪”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