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我县《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意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9月14日(星期四)前纸质反馈至遂昌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人:朱苏卫
电话:8128206 13857042825(642825)
传真:8128050
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5弄2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意见
遂昌县民政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
社会组织申请批准登记、变更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实,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行业许可的,必须先许可后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的,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先审批后登记。
二、规范社会组织注销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五) 社会团体由于无法履行章程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社会组织应当注销的,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民政部门在县级的主流媒体上公告其为应当注销。
三、规范社会组织的撤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相关处罚法律文书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四、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提供者,一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源提供者即丧失了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权、支配权,其财产的使用只能通过该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并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时所产生的盈余资产,没有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不能用于成员的分配。终止时,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始资产的提供者及其成员不能分享剩余资产,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五、规范社会组织年检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对上年度“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到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
对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到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当年该社会组织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按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组织纪检部门,同时,通报给税务、审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六、规范社会组织党建
在帮助职工成长成才中有所作为。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组织开展诚信服务先锋、业务竞赛、岗位示范等主题活动,推动社会组织提升职工思想和业务素质,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在推进党的组织全面有效覆盖有所作为。社会组织中有3名党员(含3名)必须建立党组织,2名党员的,建党小组,1名党员确定为联络员。一个主管部门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且各个社会组织党员人数均不足三名的,建立综合党组织。社会组织的党员及党组织纳入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党员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党建工作。
针对特殊情况,要本着就近就便原则,通过行业、区域统筹等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在全面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三同时”中有所作为。
要在社会组织登记时,同步采集从业人员信息;年检时,同步
检查党建工作,其党建工作的情况作为每年年检时必须提供的基础资料之一;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实行同步考核。
七、规范社会组织信用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有下列情
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
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
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八)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
(九)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
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
(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
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十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失信情
形。
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浙江”网站、
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等途径公布,失信“黑名单”撤除,转入后台数据库,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
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必要时开展负责人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从严审
核行政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三)限制参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四)限制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
(五)限制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和评比表彰活动;
(六)限制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七)不得再以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八)对已经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且未到期的社会组
织,予以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
(九)对已经取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税收
优惠等政策扶持的社会组织,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八、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责任
社会组织的责任主体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其法人对社会组织登记后产生的所有行为的责任终生负责。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必须有相
对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对相应的社会组织负监督管理责任。具体的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对经签字确认的各类审查、审核、核实的意见和结论终生负责。
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批准登记、变更、注销、撤销等工作。对其提供的各类相关资料计算的正确性和齐全性进行书面审查。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进行抽查。
九、其他
1、社会组织在办理审批登记、变更、注销、撤销等相
关事项时,需要提供材料及履行相关程序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2、社会组织在办理审批登记、变更、注销、撤销相关
事项时,必须履行承诺,声明、相关协议等手续。
3、社会组织办理审批登记、变更、注销、撤销相关事
项后,资金资产的清算、债权债务的分担、劳资人事的落实,信访纠纷的处理一概有该社会组织负责承担。
4、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本《通知》遂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承诺书
2、声明
3、协议书
遂昌县民政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1
承 诺 书
1、我承诺并且确认下列资产资金资源完全用于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业务活动:
坐落在 房产证号: 总投资: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他配套设施设备: 万元,资金; 万元。
2、我承诺并且确认上述资产资金资源提供者从登记之日起丧失了其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并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时所产生的盈余资产,没有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不可以用于成员的分配。终止时,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始资产的提供者及其成员不能分享剩余资产,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3、我承诺并且确认在办理社会组织批准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等事项中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真实、全面、有效。
4、我承诺并且确认遵守《章程》规定;不超范围使用资金;不超范围开展相关的业务;不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服务费;不超范围超标准支付薪酬的;按时年检的;提供应当提供的真实、全面、有效的情况和材料;不改变资产资金用途;不改变利润收益使用分配方向;按时办理应当办理的年检、注销、撤销等事项。
5、我承诺并且确认所提供的财务、资产等审计报告真实、有效、合法。
6、我承诺一年开展业务不少于2次。
7、我承诺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同步规范开展党建工作。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声 明
1、我声明本社会组织所有理事以上任职人员,未在其他社会组织任职。
2、我声明以社会组织为主体办理的一切事项与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关,其责任完全由本社会组织及法人承担。
3、我声明对本社会组织在办理审批登记、变更、注销、撤销时所提供的各类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
4、我声明因不遵守承诺;不遵守章程规定;超范围使用资金;
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服务费;超范围超标准支付薪酬的;不按时年检的;不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情况和材料;不按照《章程》的规定改变资产资金用途、改变利润收益使用分配方向;不按时办理应当办理的注销、撤销手续的。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管理无任何异议。
5、我声明已完全全面准确了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遂昌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群众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及其所有附件的内容。完全知晓并承当所有风险和相关责任。
6、我声明对本社会组织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终身负责。
声明单位: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协 议 书
甲方:遂昌县民政局
乙方:
为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管理,经遂昌县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对乙方在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注销、撤销等事项时所提供的各类材料计算正确性和齐全性进行书面审查。
2、对乙方提出办理事项进行及时告知、及时办结、及时公告、及时通报业务主管单位、税务等部门。
3、对乙方业务开展情况、资产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及办理批准、登记、变更、年检等重要环节群众有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粗糙简单的,组织第三方进行抽查。
4、对乙方应当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的,及时全面纳入建档管理,约束其个人相关事务办理。
5、指导协调乙方按规范开展党建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在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注销、撤销等事项时提
供真实的、齐全的、有效的和合法性的相关资料。
2、乙方负责经审计确认下列资产资金资源完全用于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业务活动:坐落在 ,
房产证号: ,总投资: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他配套设施设备投资: 万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注销等终止时,该社会组织原始资产的提供者及其成员不能分享剩余资产,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3、乙方负责开展业务范围、资产资金使用和利润收益的使用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章程》执行。
4、乙方负责按《章程》规定每年开展业务至少2次及以上。
5、乙方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年检及应当变更、注销、撤销等事项。
6、乙方负责承担以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为主体办理各项事项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法人负终身连带责任。
7、乙方负责注销、撤销的资产清算、劳资处理、资产资金归集归位、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
8、乙方负责按照规范要求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违约责任
1、方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款的,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当事人的投诉,接受相关部门的纪律、法律法规的监督。
2、甲方违反第一条第一、三、四款的,按情节轻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乙方违反第二条第一款的,正在办理登记的,作不登记处理;已登记的,公告撤销登记,并限制担任或拟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社会组织职务。
4、乙方违反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一切业务活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进行应当注销管理,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1)、超范围开展业务的;
(2)、超范围使用资产资金的;
(3)、超标准支付人员工资的;
(4)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服务费;
(5)、超范围超标准支付薪酬的;
(6)超规定使用分配利润的;
(7)改变登记的资产资金用途的;
(8)不按时年检的;
(9)每年开展业务不足2次的;
(10)不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情况和资料的;
(11)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年检及应当办理变更、注销、撤销等事项的;
(12)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5、乙方违反第二条其中任何一款的,担任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社会组织异常人员”管理。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的法人发生变更,由继任人履行相应的责任。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科备查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遂昌县民政局(签章) 乙方: (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